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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次申請“國酒”商標被駁回 茅臺撤回行政訴訟

    8月13日晚,茅臺集團在其官網發布《關于申請撤回“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的聲明》稱,“國酒茅臺”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歷時十多年,日前,因內部工作銜接問題遞交的訴訟申請,公司決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申請撤回,并謹此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各相關方表示誠摯歉意。這意味著茅臺歷經先后9次申請被駁回后,與“國酒”商標絕緣。

    9次申請

    茅臺均未獲批通過

    據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信息,茅臺集團對“國酒茅臺”商標的申請始于2001年,十幾年來先后9次遞交了商標申請,但均未獲批通過。

    其中在2010年6月,茅臺集團提交了4個“國酒茅臺”商標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于第33類酒(飲料)等商品上。

    當時,商標通過初步審定后,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及個人表示反對,并遞交了異議申請書。經過審理,國家商標局作出了“不予注冊決定”,茅臺集團對該決定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2018年5月25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公布了《關于第8377491號“國酒茅臺”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最終,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不予注冊復審的決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中稱,被異議商標“國酒茅臺”中的“國酒”文字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質量評價含義,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并不能證明“國酒”具有其他更強的含義。該文字成為申請人注冊商標的組成部分獨占使用,易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

    被拒后,茅臺集團于今年7月下旬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要求其撤銷“國酒茅臺”不予注冊的復審決定,并重新作出決定。還將五糧液、劍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機構和企業列為第三人。

    8月13日晚,茅臺集團在其官網發布《關于申請撤回“國酒茅臺”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起訴的聲明》,聲明稱“國酒茅臺”商標的注冊申請已歷時十多年,日前,因內部工作銜接問題遞交的訴訟申請,公司決定依法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申請撤回,并謹此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各相關方表示誠摯歉意。

    同行反對

    注冊“國酒”商標有違公平

    多位酒行業人士表示,正如五糧液、汾酒等企業反對茅臺注冊“國酒”說法,“國酒”二字不是榮譽,而是代表產品的質量,“國酒”二字使用在商標中帶有欺騙性,“國酒茅臺”商標若獲得注冊和使用,極易使消費者對產品的品質產生誤認,剝奪了其他同行業者公平競爭的機會,損害整個行業甚至其他行業的合法權益,不利于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

    事實上,早在2010年7月,“國酒茅臺”商標的申請被行業集體反對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布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其中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該審理標準還指出,對于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應當從嚴審查,慎之又慎。

    當然,另一家酒企就要“幸運”許多,瀘州老窖的國窖1573品牌依然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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