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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弊材?,福臨門維權終獲賠

    因認為廣州市金晨油脂有限公司(下稱金晨公司)生產銷售的帶有“添家福”商標標志的食用油產品,涉嫌侵犯了自己合法擁有的兩個不同樣式的“福臨門”注冊商標專用權,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中糧公司)將金晨公司起訴至法院。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下稱南沙法院)一審判決金晨公司侵權成立,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金晨公司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被訴侵權標識未侵犯中糧公司的“福”注冊商標專用權,但構成對“福臨門”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結合在案證據,金晨公司仍需賠償中糧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

    據中糧公司提供的資料顯示,其系第13921998號“福臨門”(其中的臨門二字嵌藏于福字的“衣”偏旁中)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并通過轉讓方式獲得第6167565號“福臨門”(其中,“福”字較為突出,“臨門”二字為繁體字,字體較小且處于陰影中)的注冊商標權,兩商標均被核定使用在第29類食用油脂等產品上。2016年10月,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南海市場監管局)根據中糧公司的投訴,對案外人林某銷售的食用油產品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涉案產品由金晨公司生產。南海市場監管局隨即出具行政處理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對相關產品進行了扣押和銷毀。隨后,中糧公司將金晨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等。

    南沙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訴侵權標識“添家福”中的“福”字明顯較大,將其突出使用,具有藝術形態,與中糧公司“福”注冊商標中顯著部分的“福”字藝術形態一致,構成近似。另外,“添家福”標識中的“福”字與中糧公司的“福臨門”注冊商標中的“福”字藝術表現形態一致,且背景也使用了陰影圖案,兩者的整體表現方式近似。結合其他證據,法院認定金晨公司構成對中糧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一審判決后,金晨公司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金晨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賠數額是否恰當。在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問題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將被訴侵權標識“添家福”與第6167565號“福臨門”商標進行整體和要部的比對,兩者多個構成要素相同,如二者“福”字寫法相同;二者中文部分均有三字,其中“福”字都較其余二字大,在整個標識中明顯突出等。“福臨門”中“福”字、撇形圖案及“福”字一側有兩個較小的文字等構成其顯著部分,結合該商標的知名度,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并無不當。

    此外,將被訴侵權標識“添家福”與第13921998號“福臨門”注冊商標進行比對,被訴侵權標識與“福”注冊商標的“福”字近似。但第13921998號“福臨門”注冊商標屬于組合商標,其顯著性在于“臨門”二字嵌于“福”字的衣字偏旁上,中糧公司未能舉證證實僅憑“福”字足以讓相關公眾識別其商品來源,故不能認定“福”字足以構成“福”注冊商標的顯著部分。除“福”字外,被訴侵權標識整體形狀、結構、文字、讀音及排列方式均與第13921998號“福臨門”注冊商標區別較大,故二者不構成近似。據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添家福”不構成對第13921998號“福臨門”注冊商標權的侵犯。

    在賠償額問題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雖然一審法院關于被訴侵權標識侵犯中糧公司的第13921998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認定不當,但被訴侵權標識仍侵犯第616756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且金晨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實一審法院酌定的賠償數額較高,故一審法院判決的賠償數額并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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