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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一、修訂必要性

    一是簡政放權的要求,進一步減少相對人申請水上水下活動許可的不必要負擔,明確生產方安全主體責任。二是與修訂后的《安全生產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規相銜接。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取消了原《規定》中水上水下活動審批前要求相對人進行通航安全評估、水上水下活動結束后對活動水域進行通航安全核查的規定。安全評估取消后,相關工作改為由海事管理機構通過組織專家技術審查開展,安全核查的內容則作為海事日常監管工作由行政機關開展。

    (二)新增重大影響項目專家技術評審制度

    取消通航安全評估制度后,為進一步做好水上水下活動通航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了對通航安全可能構成重大影響的水上水下活動,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許可前組織專家對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進行技術評審。

    (三)明確了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的內容

    明確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應當包含涉水工程對通航環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響分析、存在的問題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以更好的指導行政相對人編制方案,確保施工單位有效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

    (四)調整了水上水下活動包含的范圍

    根據國務院取消港口內進行采掘、爆破等活動許可的規定,以及《港口法》(2017年修訂版)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后的表述,將可能影響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動中包含的“采掘、爆破”修改為“港外采掘、爆破”。

    (五)進一步明確了水上水下活動的主體責任

    根據《安全生產法》有關要求,為進一步明確涉水工程建設單位、業主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安全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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